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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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罚字[2021]第2000002号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被处罚人;杭州临安城南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CELRD3D本机关于2021年7月13日查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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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2 | 杭临卫医罚〔2020〕144号 |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卫医罚〔2020〕144号当事人:杭州临安城南医院杭州临安城南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61),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10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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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详情 |
3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13012005220013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20年05月09日09时0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临安城南医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天路407号的城南医院垃圾分类区域,按要求设置了一组三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别为灰色其它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点(6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经查,垃圾收集容器中有错投现象,其中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其他垃圾,包括塑料袋、喝过的奶茶杯与用过的一次性纸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点的玻璃类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投放有其他垃圾,包括用过的纸巾、塑料袋与易腐垃圾树叶。当事人作为该医院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起到监督投放的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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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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