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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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21〕0057号 |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2021年7月28日17时,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汪晓锋、杨宣对江山金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路227幢208-216号、法定代表人:毛门吉)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江山金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分行(开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帐号:3300168613505000877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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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2 | 江卫公罚[2021]72号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2021年4月2日,江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山金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足浴店正常营业中,能出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吴李某正坐在吧台内从事吧台服务,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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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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