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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容健康

    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中心5层08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江卫医罚〔2021〕2016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江卫医罚〔2021〕2016号第1页,共3页当事人: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中心5层08室法定代表人:李璐性别:女年龄:30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30127********4167联系电话:1779458717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WYKF5K2020年11月12日下午,江干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新业路228号来福士中心5层08室的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该门诊部正常开展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在消毒供应室打包间发现塑封纸一卷,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有效期为2020年7月9日;手术室正在开展鼻综合手术,手术医生赵红亮;现场调取门诊手术和注射病历43份。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2020年11月18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经过调查,最终查明: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不具备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医生赵红亮、张亚红、姜涛独立开展美容外科活动;使用未在该诊所执业注册和备案的手术助理医生向肖肖为朱美杰、朱宁宁施行了“自体耳软骨+假体隆鼻”手术;患者朱美杰手术病历中手术记录,病程记录空白,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生未签字,患者朱宁宁手术病历中,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生未签字,其余9份病历中,未真实填写手术医生;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消毒产品“灭菌包装袋”。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引用《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第2页,共3页法发〔2004〕178号).....“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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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详情
    2 杭卫医罚【2020】93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处罚人: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中心5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WYKF5K,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9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中心5层08室的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1份《门诊手术病历》,病历内基本信息、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检查表、手术同意书医生签名均为空白。9月9日,本机关现场对门诊部制作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0000495)。9月10日本机关对手术医生进行询问,医生承认未按时书写门诊手术病历。查明: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的1份2020年9月6日的《门诊手术病历》中,医生未书写手术记录,基本信息、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检查表、手术同意书上医生均未签字。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的1份2020年9月6日的《门诊手术病历》中,医生未书写手术记录,基本信息、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检查表、手术同意书上医生均未签字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杭州微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业路医疗美容门诊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00元)。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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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详情
    3 杭江卫传罚〔2019〕2109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未执行《医院卫生消毒标准》(GB1598-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相关标准,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你单位未执行《医院卫生消毒标准》(GB1598-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相关标准,适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行为,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一般情节下,处罚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4000元”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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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7 详情
    4 杭卫传罚〔2019〕133号 组织人事处

    经合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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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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