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与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渔船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与明方成明冠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明方成明冠军等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与明方成明冠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永可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百地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吉平农资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渔船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灏太通铭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9)渝01民初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永可全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明 明方成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23 | 2020-01-16 |
2 | (2019)渝01民初97号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灏太通铭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明 明方成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81 | 2020-01-05 |
3 | (2019)渝01民初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百地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明 明方成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25 | 2019-12-12 |
4 | (2019)渝01民初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渔船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明 明方成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0 | 2019-12-12 |
5 | (2019)渝01民初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吉平农资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明 明方成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0 | 2019-12-12 |
6 | (2018)渝05民初1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郭一穆 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陶兴容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27 |
7 | (2017)渝0103民初124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陶兴荣 郭一穆 收起
...
展开
|
开庭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5 |
8 | (2017)渝0112民初120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明方成 明冠军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5 |
9 | (2017)渝0106民初5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明冠军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6 |
10 | (2017)渝0103民初124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陶兴荣 郭一穆 收起
...
展开
|
开庭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0)渝0101执7629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2 | (2020)渝01执1653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3 | (2020)渝01执1259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8 | 详情 |
4 | (2019)渝0112执8642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4 | 详情 |
5 | (2019)渝0112执8079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4 | 详情 |
6 | (2018)渝0101执2158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0 | 详情 |
7 | (2018)渝0101执1532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8 | 详情 |
8 | (2018)渝0106执2219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渝0112民初19192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112民初191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渔船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明 明方成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9192号重庆渔船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渔船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明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72958.3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6.11.1起至2017.9.7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9.8起计算至被告一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8.31金额为234739.73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暂定为1417698.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4日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4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0-24 |
2 |
(2018)渝0112民初19195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112民初191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永可全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明 明方成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9195号重庆市万州区永可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万州区永可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明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69180.56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6.10.19起至2017.8.8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8.9起计算至被告一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8.31金额为254465.75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433646.3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24日09:2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杨杰联系电话:(023)671775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4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0-24 |
3 |
(2018)渝05民初1422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5民初1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郭一穆 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陶兴容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8)渝05民初1422号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郭一穆、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陶兴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力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本院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7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9-27 |
4 |
(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明方成 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明方成: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71069.45元;二、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四、被告明方成对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1195069.45元的破产债权【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71069.45元、逾期利息(截止至2018年1月9日)93000元、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1月9日)31000元】;六、驳回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0元,由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明方成负担1566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审 收起
...
展开
|
2018-05-07 |
5 |
(2017)渝0112民初12053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20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明方成 明冠军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2053号明方成、明冠军、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方成、明冠军、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明方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69666.6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69666.69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明方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13874.56元;三、被告明方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四、被告明冠军、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380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37380元,由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80元,由被告明方成、明冠军、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8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5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1-15 |
6 |
(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明方成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世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的借款期间未还利息71069.45元;3、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计付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止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为31000元;4、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5、判决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已付律师代理费9200元;6、判决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重庆市惠尔多农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04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9821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8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1-08 |
7 |
(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明方成 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明方成、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世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决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决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的借款期间未还利息71069.45元;3、判决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计付从2017年7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为32500元;4、判决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5、判决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已付律师代理费9200元;6、判决重庆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恒达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明方成、重庆大足石刻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7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04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9792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8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1-08 |
8 |
(2017)渝0101民初7540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01民初75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菊英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7)渝0101民初7540号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78387F)、张菊英(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606090025)、吴红(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01030061)、明冠军(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305090039):本院受理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01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重庆市万州区法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1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2-01 |
9 |
(2017)渝0101民初7472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01民初74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菊英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7)渝0101民初7472号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78387F)、张菊英(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606090025)、吴红(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01030061)、明冠军(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305090039)、何云艳(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704230043):本院受理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01民初7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重庆市万州区法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1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2-01 |
10 |
(2017)渝0106民初5181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06民初5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明冠军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6民初5181号明冠军、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明冠军、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依法作出(2017)渝0106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明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698124.98元、截止2017年3月20日的罚息171349元及复利2236.46元。二、被告明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罚息、复利,该罚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69812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的150%计算,复利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到期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6%的150%计算。三、被告明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6537.50元。四、被告明方成、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360元,由被告明冠军负担,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迳付原告。被告明方成、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16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1-16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