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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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竹)应急罚〔2020〕执法-13号 |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10点“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3)存在未如实记录3次及以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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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详情 |
2 | (竹)应急罚〔2020〕执法-14号 |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力裁量标准》第18点“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存在1处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力裁量标准》第273点“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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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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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10683202104290002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468.7万元 | 无效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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