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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山岳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城东产业区檀香路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象)应急罚〔2021〕097号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1-05对你(单位)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涉嫌未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2021年10月27日,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经开)应急责改【2021】22号。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n\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经开)应急责改【2021】22号1份、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绍忠询问笔录1份,证明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n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53c1\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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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2 详情
    2 (象)应急罚〔2019〕034号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5月30日对你(单位)涉嫌宁波山岳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喷涂车间固化炉流水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山岳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喷涂车间固化炉流水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孔绍忠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宁波山岳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未在喷涂车间固化炉流水线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山岳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6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在3日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忠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应景单位有下列行为制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银色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是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有下列情形制衣的,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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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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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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