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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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20]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4年开具发票作主营业务收入245229549.37元,预收收入贷方增加1386772.15元(借方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分包工程开具建筑业发票12188076.97元。计税收入为245229549.37+1386772.15-12188076.97=234428244.55元。(1)营业税应缴营业税234428244.55×3%=7032847.34元,已缴6999062.18元,少缴33785.16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32847.34×7%=492299.31元,已缴478896.59元,少缴13402.72元。(3)个人所得税建筑业带征个人所得税234428244.55×0.5%=1172141.22元,已扣缴1160711.04元,少扣缴11430.18元。(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10832.77元。①自查有业务费52526.40元、罚款55000.00元,合计107526.40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7526.40元。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个人所得税1162191.2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62191.25元。③已摊销不得在管理费用中进行的无形资产摊销3000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00元。④列支职工教育经费68388.00元,申报工资总额1550967.30元,可列支1550967.30×2.5%=38774.18元,多列支29613.8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613.82元。⑤补缴营业税33785.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402.72元、印花税4721.00元、教育费附加1013.28元、地方教育附加675.47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3316.96元,合计66914.59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6914.59元。⑥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32237.24元,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71594.20元,合计803831.44元,不可列支803831.44×40%=321532.5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1532.58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710832.77+107526.40+1162191.25+3000000.00+29613.82-66914.5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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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2 | 杭税二稽罚[2019]23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6月,你单位与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金额23000000元;2018年11月,你单位与杭州恒钢物质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两份,合同金额共计4297000元。以上合同均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4094.5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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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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