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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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崇环罚〔2018〕44号 | 崇仁县环境保护局 |
经查,2018年6月3日,崇仁县福旺畜牧有限公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福旺畜牧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3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51120450902640011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抚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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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3 | 详情 |
2 | 崇环罚〔2017〕20号 | 崇仁县环境保护局 |
经查,2017年5月7日,崇仁县崇仁县福旺畜牧有限公直排排放水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旺畜牧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4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51120450902640011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抚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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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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