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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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21022005150011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4月29日09时10分,我局钱江世纪城中队戚建华、邵君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泓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萧山区萧山钱江世纪城盈丰路阳光城附近城市道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装饰材料。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在擅自城市道路堆放物品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元。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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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2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21032004280015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4月16日10时10分,我局钱江世纪城中队戚建华、邵君通过区数字城管移送,当事人杭州泓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萧山区萧山钱江世纪城守信路阳光城工地门口附近在城市绿地内堆放废弃物。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属于在城市绿地内堆物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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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3 | 杭萧市管罚处字〔2019〕625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在从事房地产销售的过程中,私自拟定未备案补充协议格式合同,在条款中规避商品房买卖主合同中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作: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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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详情 |
4 | 杭萧市管市监罚处〔2021〕362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房地产销售的过程中,私自拟定未备案补充协议格式合同,在条款中规避商品房买卖主合同中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作: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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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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