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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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镇自然资规(林)罚决字【2019】第013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 |
2006年xx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九龙湖镇九龙湖村顶子帽山顶建设配套林业设施用房和平台,2019年9月,设施用房被拆除,改成休憩平台,至案发前仍未恢复林地用途。经鉴定,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1065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xx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决定对xx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10元的罚款,即处罚款壹万零陆佰伍拾元整(¥:106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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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详情 |
2 | 镇环罚字〔2017〕116号 | 区环保局 |
2017年5月3日,经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将施工场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倾倒于郎家坪水库边,且部分进入水体,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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