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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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39号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13日下午,绍兴市越城区蓝天办巡查组向我局移交线索,反映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智慧快速工程工地内存在工地内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措防尘降尘措施,造成起尘的情况。城南中队随即快速执法响应,于2021年5月13日14点到达二环南路智慧快速工程,经现场勘察,确认蓝天办检查情况属实。经查系当事单位浙江有色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所为。中队现场勘察时发现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起尘的情况。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影响了该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来函移送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2021年6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单位送达了绍越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0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单位对以上事实均已承认,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单位于2021年5月13日在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智慧快速工程工地内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鉴于当事单位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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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2 | (岱)安监管罚〔2018〕17 号 | 县安监局 |
2018年4月28日14点00分左右,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二期4地块作业区域,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鱼山项目部员工李某某操作xy-1型钻探机进行钻探作业,在操作水泵开关时,其左手大拇指卷入转动的皮带轮中,致使该大拇指首节断裂。经查,该事故钻机水泵开关之前已损坏,且未进行维修,致使操作钻探机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李某某作业时违规操作水泵开关,山川有色发现其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该项目部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鱼山项目部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岱山工商银行指定账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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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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