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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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卫医罚〔2020〕198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医罚〔2020〕198号中铁五局富阳医院,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843694944U(1/1),负责人:李志荣,男,汉族,联系电话:13968126481:本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住院部三病区治疗室使用过的针头等利器直接存放在纸箱内;2.检验科查到“王宝龙”新型冠状病毒总抗报告单1份,现场未能出示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相关资料。因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一、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该行为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李志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你(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中铁五局富阳医院检验报告单(新型冠状病毒总抗)复印件1份等,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2.未将医疗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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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详情 |
2 | 杭富卫传罚〔2020〕001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1、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第6.4.4关于“灭菌包外应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等”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第5.2.2关于“不应使用过期失效消毒剂”的规定的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规定,符合较重违法程度的一般情节,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圆整(¥3500.00元);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符合较轻违法程度的一般情节,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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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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