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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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滨(消)行罚决字〔2021〕15000183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富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泰衡大楼,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富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衡大楼)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缴纳罚款(银行账号:707081004434673001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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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11909160066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富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霞鸣街之江泰景大厦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杭州富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之江泰景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9时35分查处时,发现大厦内的垃圾桶内垃圾分类不完全,其中有害垃圾桶内有大量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餐厨垃圾桶内有一些塑料袋、纸袋等垃圾,其他垃圾桶内有杂草等问题。于2019年8月24日9时00分复查,当事人已整改。2019年8月27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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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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