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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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0]65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2018年期间实际与个人章建明、刘思、韦秋艳和刘娟发生业务却取得由樟树市安润咨询有限公司、樟树市进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樟树市春梅咨询有限公司和重庆鹤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1)发票代码5000162320,发票号码26546468,价税合计5160元,于2016年税前列支。(2)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12001482-12001483;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09324219-09324222;发票代码3600171320,发票号码09337756;发票代码5000171320,发票号码08877753-08877754;发票代码5000172320,发票号码09660858;发票代码5000172320,发票号码368455586共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开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虚开,价税合计485098.76元,于2017年税前列支。(3)发票代码3600174320,发票号码02420979-02420980;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03055474-03055475;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11859883;发票代码3600174320,发票号码02372354-02372355,共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开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虚开,价税合计494670元,于2018年税前列支。你单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96765.1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罚款合计98382.6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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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详情 |
2 | 杭经开公(闻)行罚决字[2017]10761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20日,闻潮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258号的杭州国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购买入库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锰酸钾(10000克)未在规定时限内(5日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报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备案,并录入电脑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国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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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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