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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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余卫公罚〔2021〕259号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2021年8月5日余姚四明湖开元山庄有限公司按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上述罚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余姚市工商银行账号:3901310011200530143地址:余姚市巍星路124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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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详情 |
2 | 浙余卫公罚〔2016〕076号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余卫公罚〔2016〕076号被处罚人:余姚四明湖开元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坚定;性别:男;民族:汉;住所:余姚市梁弄镇狮子山2016年7月18日,我局对正在营业中的你公司游泳场所游泳池水进行随机无菌采样,封样样品由余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根据2016年8月5日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检验评价报告书(余卫)检字第2016-YN003号显示,所检样品的尿素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之规定。据此,我局于2016年8月5日对你公司涉嫌游泳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公司的受委托人吕XX的询问,提取2016年8月5日(余卫)检字第2016-YN003号检验评价报告书、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坚定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吕XX身份证复印件等进一步的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7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游泳场所随机无菌采样的游泳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你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查处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我局于2016年8月8日已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6-6732080801),要求你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016年8月8日我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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