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龙地税稽罚〔2017〕4号 | 龙南县地方税务稽查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2013年第1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不纳税申报少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款共3737.28元的行为定性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3737.28元的0.5倍即1868.64元罚款;对你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全部提供有关涉税资料的行为定性为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对你单位处以60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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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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