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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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海卫公罚〔2020〕112号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学院路788号B1栋B1-1-2、B1-1-3、B1-2、B1-3、B1-4、B1-5、B1-6、B1-7、B1-8、B1-9的泰岳(宁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振)于2020年9月3日对宾馆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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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详情 |
2 | 甬公海(高)行罚决字[2020]01409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高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30日10时42分许,高桥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高桥镇丽枫酒店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酒店8402房间住宿了陈某某,但该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未登记陈某某的身份信息,酒店未落实巡查制度,丽枫酒店(泰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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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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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叶玲泽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300 | 无效 | - |
2 | - | 章振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100 | 无效 | - |
3 | - | 应波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1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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