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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宸建设

    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1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883号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883号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4041323L法人或负责人:金学平职务: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332623********7854联系电话:1835766557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1楼经查明,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开始在楚门镇龙王村工业区进行台州达宝水暖器材有限公司1-1#厂房桩基工程打桩作业;至2019年9月18日,台州达宝水暖器材有限公司1-1#厂房桩基工程打桩作业所产生的泥浆均存在于该工地西南角的泥浆池中且未安排清运;2019年9月18日,该泥浆池中泥浆渗漏至工地西侧雨水井中,并沿雨水管道流入楚门镇大南塘河龙王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金学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金仕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情况;证据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金仕岳受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学平委托的具体情况;证据三:楚门镇BCM052-0909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9)1037号】复印件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1021********0201】,证明浙江金宸建设而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情况;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三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证据五:金仕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864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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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9 详情
    2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27号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27号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4041323L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1楼法人代表:金学平性别:男出生年月:1964-09身份证号码:332623********7854联系电话:18357665571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当街井巷3号2019年05月20日,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城中队接到投诉举报,玉环经济开发区浙江华邦机械有限公司2号厂房存在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的行为。经调查询问,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承认工地目前正处在施工阶段,于5月17日晚22点之后有泵车正在进行浇混凝土作业,在第四层进行浇混凝土作业3个区域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围住宅小区居民夜间休息,且无法提供证明该作业为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时间和违法事实。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噪音敏感区域夜间施工导致噪音污染的违法事实。证据三:金学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潘鑫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2019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7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玉环财政局,账号:072002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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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5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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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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