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1日15时3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季国雄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三村五组土地(十亩头)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弃置场于2020年11月下旬开始受纳建筑垃圾,场地容量30000方,现场有建筑垃圾2000方,现场有壹台推土机正在作业。当事人现场出示了一份编号为2020-010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地登记证明》显示该登记证明已过期。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2021年5月20日17时05分,本机关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尚未整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15日内缴纳罚款 收起
...
展开
|
2021-05-28 | 详情 |
2 | 杭路政罚〔2021〕401485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0日16时17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季国雄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杭州季国雄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违法。4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4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周雄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季国雄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
展开
|
2021-04-2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