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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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642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0日夜间至21日凌晨,当事人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与车站大道交叉口北侧鹿城广场项目三期、四期工地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经检测场界外1号测点噪声等效声级为74分贝,2号测点等效声级为72分贝,均超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影响周边居民,造成环境污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经查询,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本机关立案处罚两次,案号为:〔2021〕第02-0324号、〔2021〕第02-0354号。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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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详情 |
2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24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21日夜间,当事人擅自在温州鹿城广场项目三期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工地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经检测场界外1号测点噪声等效声级为62分贝,超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影响周边居民,造成环境污染。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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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 详情 |
3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54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7月27日夜间,当事人擅自在温州鹿城广场项目四期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工地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数据值最高为56分贝,超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影响周边居民,造成环境污染。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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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详情 |
4 | (2018)甬海生态七决字第4号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系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与南苑街交叉口东北侧的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地段HS06-03-08C/09C地块项目桩基及维护工程(一标段)建设工地的打桩施工单位。2018年6月24日,被处罚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在该工地内的吴家后漕河道中修建阻水便道。该便道跨河部分长约30米,宽约4米,距其北侧的泗洲横河约110米。经核实,该行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另查明,被处罚人之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被处罚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临时修建阻水便道的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之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具有从轻情节,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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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8)甬海生态六决字第5号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与南苑街交叉口东北侧的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地段HS06-03-08C/09C地块项目桩基及维护工程(一标段)建设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施工的噪音主要由卸管桩的吊机作业和运输车辆进出工地产生。经现场测试,该工地夜间施工的噪声已超过国家标准。经核实,其并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另查明,被处罚人之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被处罚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之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91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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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7)甬鄞生态六决字第12号 | 区城管局 |
被处罚单位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最大值的最高值超出国家规定值20.9分贝,且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1万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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