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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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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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行审3894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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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29 |
2 |
刘小龙、彭苑华、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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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185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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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6-30 |
3 |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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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74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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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30 |
4 |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桂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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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75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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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2 |
5 |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春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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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052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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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5-02 |
6 |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申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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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052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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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5-02 |
7 |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冬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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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052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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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5-02 |
8 |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绍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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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052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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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5-02 |
9 |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卓凤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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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052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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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5-02 |
10 |
刘小龙、彭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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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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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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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87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2 | (2019)粤03执恢589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9 | 详情 |
3 | (2019)粤0304执恢746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9 | 详情 |
4 | (2016)粤03执383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16 | 详情 |
5 | (2016)粤0306执1239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27 | 详情 |
6 | (2016)粤0306执5160号 | 宝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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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55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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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553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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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553号之一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389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5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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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2 |
(2021)粤0305民初2069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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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06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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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069号刘洋: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水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973.96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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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3 |
(2021)粤0305执1270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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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703号 | - |
原告- 深圳市易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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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703号之一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易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41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7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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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4 |
(2021)粤0305民初1103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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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0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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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037号郑晨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103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4日10时30分在第08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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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5 |
(2021)粤0304民初300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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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008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被告- 深圳市南油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彭苑华 刘小龙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梁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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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0083号彭苑华、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诉被告刘小龙、彭苑华、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斌、深圳市南油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停止对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北与兴南路交汇处南油商服综合楼三层(房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4000275874号)房产的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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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6 |
(2021)粤0305民初207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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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0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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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070号刘薇: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0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水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等共计4091.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蒋侃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9日15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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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7 |
(2021)粤0305民初225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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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2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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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259号项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25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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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8 |
(2021)粤0305民初52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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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200号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邓震 被告-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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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200号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震与被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曾玉田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2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微法院注册指引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5日9时30分在粤海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张艳、蒙启亮联系电话:0755-86608839邮政编码:51805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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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
9 |
(2021)粤0304执异87号之二裁定书公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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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87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小龙 被告- 梁斌 深圳市南油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彭苑华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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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87号之二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小龙与被执行人彭苑华、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斌、深圳市南油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提出了执行异议,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304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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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10 |
(2021)粤0305执47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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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70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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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704号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7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7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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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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