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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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应急罚〔2020〕086号 |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2020年9月25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宁海养护应急救援中心房建配套钢结构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工人张洪宝无电焊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20年9月25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宁海养护应急救援中心房建配套钢结构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工人张洪宝无电焊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9月25日(宁)应急责改[2020]11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2、2020年9月25日(宁)应急检记[2020]159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 3、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海滨询问笔录1份共2页; 4、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邹文科询问笔录1份共2页; 5、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工人张洪宝询问笔录1份共2页; 6、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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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详情 |
2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15052005090026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20年04月16日22时26分,当事人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滨江路与平康路交叉口昌化西街单元XJ01-01-04地块住宅项目中进行混凝土浇筑,现场10名工人利用两台混凝土车与一台泵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执法队员在工地外(平康路上)测得两组噪声值为70.5dB、64.5dB,平均值为67.5dB。经查实,当事人无当天夜间施工相关审批手续,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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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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