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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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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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民终4418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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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30 |
2 |
刘生全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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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91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生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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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10 |
3 |
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思见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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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执复7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张思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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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30 |
4 |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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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781执534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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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6 |
5 |
威海市环翠区从辉不锈钢装饰经营处、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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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92民初11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威海市环翠区从辉不锈钢装饰经营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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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26 |
6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波石材经销处、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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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92民初13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波石材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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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8-25 |
7 |
刘奎与北京春晖园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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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3民初1461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刘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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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10-09 |
8 |
ꌗ京林千华木材经销部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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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7民初31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林千华木材经销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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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9-16 |
9 |
张思见、正安县恒起塔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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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民终2131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思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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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29 |
10 |
陈松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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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92民初1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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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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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琼02民终60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善脆 刘培兴 被告-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分公司 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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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9 | 2019-10-31 |
2 | (2018)京0106民初22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曹太华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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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8-11-29 |
3 | (2018)粤17民终10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吴治国 被上诉人- 吴桃成 第三人-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市华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梁维利 阳江市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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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18-11-13 |
4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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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5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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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8 |
6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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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8-06-19 |
7 | (2017)粤1702民初19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桃成 被告- 吴治国 第三人-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市华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梁维利 阳江市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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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06-06 |
8 | (2017)粤1702民初19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桃成 被告- 吴治国 第三人-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市华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梁维利 阳江市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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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8-04-26 |
9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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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8-02-04 |
10 | -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北京华为应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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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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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渝0230执532号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2 | 详情 |
2 | (2022)渝0119执恢40号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3 | (2022)京0105执121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5 | 详情 |
4 | (2021)渝0120执恢744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03 | 详情 |
5 | (2021)皖1202执433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2 | 详情 |
6 | (2021)京0117执3912号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6 | 详情 |
7 | (2021)京0117执2931号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0 | 详情 |
8 | (2021)京0105执14392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详情 |
9 | (2021)苏0324执1559号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8 | 详情 |
10 | (2021)冀0131执138号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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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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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黔03民再1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思见 再审被申请人- 重庆樊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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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张思见、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詹世勇、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査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黔03民再107号裁定:一、撤销本院(2020)黔03民终5986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重审。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50元予以退回。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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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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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申21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张思见 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重庆樊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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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张思见、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詹世勇、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民申2184号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二庭领取应诉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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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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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40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建松 被告-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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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罗建松诉你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建松施工劳务费333100元;二、被告广东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建松欠款利息(以333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罗建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公告送达期间为经过60日,或涉外(港澳台参照)为满3个月。上诉期为15日,或涉外(港澳台参照)为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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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4 |
(2019)琼民再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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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民再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刘善脆 再审被申请人- 刘培兴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分公司以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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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民再23号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诉人刘善脆与被申诉人刘培兴、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分公司以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民再2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2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三、变更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善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培兴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16,732元及赔偿50%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1,716,73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0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刘培兴负担30,420元,刘善脆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380元;鉴定费203,806元由刘培兴负担132,473.9元,刘善脆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33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17元(其中刘培兴预缴37,323元、刘善脆预缴29,397元、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预缴29,397元、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预缴8,502元)由刘培兴负担27,636.05元,刘善脆负担14,880.95元,其余24,203元退还刘培兴,29,397元退还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8,502元退还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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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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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40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建松 被告-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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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12民初405号原告罗建松诉你、蔡晓兵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建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施工劳务费333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333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为自2017年6月16日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共884日)的利息为38852.41元,后续利息43.95元/天;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以上合计371952.4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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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6 |
原告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赖欠根、陈平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政府、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政府、新余市渝水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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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民初2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赖欠根 陈平财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政府 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政府 新余市渝水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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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欠根:本院受理原告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赖欠根、陈平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政府、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政府、新余市渝水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双向监督规定、审理监督表、执行情况表、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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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7 |
(2018)粤0404民初27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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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2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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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2721号之二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4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650元及质保金59350元;二、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76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9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对原告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38元,由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周文军、陈德运联系电话:0756-7266468、7265466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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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8 |
(2019)渝0107民初63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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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639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双阳置业有限公司 李雪松 张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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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7民初6392号重庆市双阳置业有限公司、李雪松、张邛:本院受理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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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9 |
(2018)粤0404民初27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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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2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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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4民初272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17000元及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判决书指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8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文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彦玲、人民陪审员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联系人:周文军、陈德运联系电话:0756-7266468、7265466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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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10 |
(2019)琼民抗第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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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执复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善脆 被告- 刘培兴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分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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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民抗第3号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诉人刘善脆与被申诉人刘培兴、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分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19)琼民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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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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