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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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庐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47号 |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当事人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系桐庐县城迎春南路***号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10月27日19时36分,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作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其摆放于垃圾厢房前的绿色易腐垃圾桶中投放有包装纸、包装袋、塑料袋等其他垃圾;红色有害垃圾桶中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蓝色可回收物桶中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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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详情 |
2 |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34号 |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当事人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系桐庐县城迎春南路***号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02月25日14时23分,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公共区域已设置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查,现场其在经营场所北侧临时分拣中心设置的四分桶中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废纸巾等其他垃圾、塑料瓶等可回收物,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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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详情 |
3 | 桐市监罚处〔2019〕661号 |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0.25倍违法所得的罚款,计101802.7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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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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