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三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254
    • 法院公告 110
    • 失信被执行人 4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325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辽0111民初6505号之一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09-30
    2

    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辽0111民初6505号之二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09-30
    3

    敦煌市鑫盛机械租赁部、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甘0982执12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鑫盛机械租赁部 收起

    ... 展开
    敦煌市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09-29
    4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辽02民辖终2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3 2021-09-29
    5

    陈佐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802民初7579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陈佐培 收起

    ... 展开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10-08
    6

    杨凌示范区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最高法民申45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杨凌示范区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 2021-09-18 2021-09-29
    7

    庆云云芳电缆电线厂、无棣书翰电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鲁1623执保314号 合同纠纷

    申请人-庆云云芳电缆电线厂 收起

    ... 展开
    无棣县人民法院 2021-09-17 2021-09-30
    8

    嘉兴创泽投资合伙企业与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黄裕辉等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执复69号 合伙企业纠纷

    申请执行人-嘉兴创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复议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17 2021-09-30
    9

    嘉兴创泽投资合伙企业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裕辉等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执复70号 合伙企业纠纷

    申请执行人-嘉兴创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复议申请人-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17 2021-09-30
    10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2民终67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30

    法院公告1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冀0523执异8号 -

    原告-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学军 陈宝华 收起

    ... 展开
    执行文书、拍卖 内邱县人民法院 G64 2020-10-23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兴德 收起

    ... 展开
    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版 2020-10-22
    3 (2020)辽民终489号 执行异议之诉

    被上诉人- 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LiQifan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G08 2020-10-17
    4 (2020)辽民终138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傅氏国际(大连)双金属线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俊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G08 2020-10-17
    5 (2020)辽民终142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雅清 周莹 第三人- 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G104 2020-09-15
    6 (2020)云0302民初43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刘家文 被告-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范茂锐纠纷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G03 2020-09-01
    7 (2019)辽0112民初95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邢传富 被告- 沈阳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广州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G71 2020-08-06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赵良祥 帅声村 黄萍 被告-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21 2020-07-02
    9 (2017)苏0281破17号之五 -

    被申请人- 江阴新高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破产文书 江阴市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6-24
    10 (2020)豫01民终416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蔡树斌 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51 2020-06-14

    失信被执行人40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皖0303执1253号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4-01 详情
    2 (2022)鲁0116执729号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3-07 详情
    3 (2022)浙0282执1087号 慈溪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3-04 详情
    4 (2022)浙0112执514号 临安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2-16 详情
    5 (2022)浙0112执512号 临安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2-16 详情
    6 (2022)豫0482执408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2-16 详情
    7 (2022)津0116执342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2-14 详情
    8 (2022)浙0421执298号 嘉善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2-10 详情
    9 (2022)皖1623执844号 利辛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2-08 详情
    10 (2022)浙0281执449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2-07 详情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297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3民初2972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南通汉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宸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9725号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宸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南通汉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9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企旺实业有限公司、南通汉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宸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汇票款项200万元及汇票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2-04-15
    2

    (2021)苏1204民初5312号原告济宁生之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 收起

    ... 展开
    (2021)苏1204民初531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济宁生之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腾美纺织有限公司 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苏1204民初5312号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33Q127MA2H2BGX9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富安前21号):本院受理原告济宁生之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市腾美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04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市腾美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济宁生之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市腾美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宋月联系电话:0523-8884692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2-04-01
    3

    (2021)粤06民终7264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6民终72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卓远威 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许红梅 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陈笑霞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涛 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金力 刘伟 当事人- 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粤06民终7264号许红梅、王涛、刘伟、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与被上诉人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陈笑霞、许红梅、王涛、刘伟、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斯庆、肖志宏、严毅华、刘彬、卢永麟、汪庆新、徐保才、许长波、曾桂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海裕公司支付租金1558062.5元;四、驳回被上诉人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568.49元,由上诉人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负担21052.12元,由被上诉人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6.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93.9元,由上诉人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负担20784.1元,由被上诉人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9.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1-08-10
    4

    公告—执保653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91执保653号 -

    原告- 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鑫发石材加工厂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 川执保号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鑫发石材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1执保653号申请人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鑫发石材加工厂与被申请人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191执保653号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执保653号保全财产清单。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华展中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02010.5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案件承办法官:程为清联系电话:028-85311327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1-07-22
    5

    (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 被告- 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 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22日起以欠付汇票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03-08
    6

    原告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 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八被告立即支付商业汇票金额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人民币由八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03月0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12-09
    7

    (2019)粤0606民初9304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粤0606民初93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卓远威 收起

    ... 展开

    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陈笑霞、许红梅、王涛、刘伟、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斯庆、肖志宏、严毅华、刘彬、卢永麟、汪庆新、徐保才、许长波、曾桂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提交的上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上诉请求:1、请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0-04-13
    8

    (2019)粤0606民初9304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卓远威 收起

    ... 展开

    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严毅华:本院受理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陈笑霞、许红梅、王涛、刘伟、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斯庆、肖志宏、严毅华、刘彬、卢永麟、汪庆新、徐保才、许长波、曾桂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65762.5元;二、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无需退还收取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20000元;三、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电费31757.58元;四、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费4735.72元;五、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立即搬出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明路2号四层400室,并连带向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每月800元计算至实际交付房产之日止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六、驳回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68.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0-03-24
    9

    (2019)粤0606民初9304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粤0606民初93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严毅华:本院受理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陈笑霞、许红梅、王涛、刘伟、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斯庆、肖志宏、严毅华、刘彬、卢永麟、汪庆新、徐保才、许长波、曾桂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房屋租金1602672.5元(从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2月1日,5.5月×291395元/月=1602672.50元);2.判令原告不退回所收被告的保证金2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的电费31757.58元(从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12月20日计);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的水费4735.72元(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份计);5.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原告所有的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明路2号四层400室,并支付租金(占用费)暂计4000元给原告(从2019年2月1日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共2个月,此后顺延至400室实际交付给原告为止,2月×2000元/月=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19-08-16
    10

    上诉人胡晨与被上诉人李小鸣、原审被告茅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苏01民终1133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林章基 陈建兵 收起

    ... 展开

    (2018)苏01民终11339号陈建兵: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章基、陈建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民终1133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9年3月27日 收起

    ... 展开
    2019-03-2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