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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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卫职罚【2021】054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杭州富阳新桐建材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44106989,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程浦村程坟,法定代表人:刘承英,联系电话:18069410258。2021年3月25日本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你(单位)主要从事砂岩开采,设有潜孔钻工、破碎操作工等作业岗位,存在矽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2.现场仅查到2018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你(单位)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3.你(单位)破碎流水线破碎操作工岗位在2018年8月31日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浙江兴达【检评】第2018307号)显示:矽尘(总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未按规定组织刘全意、潘宗廷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病健康检查;5.未及时安排刘全意进行职业病诊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本机关当日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项宗武等59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一、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项宗武等59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二、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规定。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杭州富阳新桐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刘承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3.《检测报告》(编号:浙江兴达【检评】第2018307号)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1份;5.现场照片证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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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2 | 杭富市监罚处字〔2020〕058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共计9530元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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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详情 |
3 | 杭港政罚〔2020〕J24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8月13日10时3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富阳新桐水域巡查时,发现杭州富阳新桐建材有限公司有违法嫌疑,违反《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其行为未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调度船舶,维持码头前沿泊秩序。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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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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