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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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卫公罚【2021】54号 |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泰顺中益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873566072n现已查明:n2021年10月14日,泰顺中益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n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n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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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详情 |
2 | 泰卫公罚〔2020〕15号 |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
2020年9月16日,泰顺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南侧红绿灯边的泰顺中益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泰顺中益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保洁。以上事实有:该酒店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苏登魁及陶春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询问笔录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020年9月18日回访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等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违法程度较轻,一般情形,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壹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泰顺县农商银行,当事人已于当日履行完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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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详情 |
3 | 泰(消)行罚决字〔2019〕0064号 | 泰顺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南侧红绿灯边的泰顺中益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登魁)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只有一人值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泰顺中益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建设银行(账号:21002)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泰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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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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