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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立通信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1楼(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623
    • 法院公告 23
    • 失信被执行人 9
    • 送达公告 67

    法律诉讼62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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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7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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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6
    2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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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73行初1755号 其他

    原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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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04-15 2021-07-25
    3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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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048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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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0-12-31
    4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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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2884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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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1-01-07
    5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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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6执5301号 广告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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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1-03
    6

    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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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知行终37号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上诉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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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1-04-12
    7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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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执53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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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1-02-07
    8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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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执58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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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2-30
    9

    5846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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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412民初584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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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2020-10-27
    10

    5845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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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412民初584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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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2020-10-27

    法院公告2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民初9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立荣 何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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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24 2019-10-22
    2 (2019)粤03民初1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何大兵 刘立荣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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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21 2019-08-04
    3 (2018)粤0391民初25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兴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尚宝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刘立荣 罗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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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16 2019-06-23
    4 (2018)粤03民初32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被告- 刘立荣 何大兵 罗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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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4 2019-06-04
    5 (2018)粤03民初32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被告- 刘立荣 何大兵 李金荣 罗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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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4 2019-06-04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立荣 何大兵 卢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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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65 2019-05-19
    7 (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27663号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刘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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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36 2019-05-05
    8 (2018)粤03民初2974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刘立荣 罗锦平及何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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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32 2019-04-16
    9 - -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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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版 2019-03-26
    10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刘立荣 何大兵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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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24 2019-02-21

    失信被执行人9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1972执3172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02 详情
    2 (2019)粤03执5072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12-18 详情
    3 (2019)粤1972执10721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9-06 详情
    4 (2018)粤0304执43974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2-17 详情
    5 (2018)粤0304执43236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20 详情
    6 (2018)粤0304执41336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17 详情
    7 (2018)粤03执164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8-04 详情
    8 (2018)粤0304执40249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30 详情
    9 (2018)粤0304执39908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暂无 2018-07-23 详情

    送达公告6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初22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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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22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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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2280号刘立荣、何大兵: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与被告刘立荣、何大兵、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228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2021)粤03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材料。其中,(2021)粤03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9月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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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2

    (2021)粤03执38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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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845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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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845号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何大兵、刘立荣、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锦平、东莞市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关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何大兵、刘立荣、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锦平、东莞市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执38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8)粤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执3845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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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3

    (2021)粤03民初22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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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22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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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2280号刘立荣、何大兵、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与被告刘立荣、何大兵、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228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9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9月9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5月25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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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4

    (2020)粤1972执3172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锦平、刘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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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3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被告- 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罗锦平 刘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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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3172号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锦平、刘立荣: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锦平、刘立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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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5

    (2020)粤03民终11343号刘立荣二审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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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134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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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1343号刘立荣: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8672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奥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18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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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6

    (2018)粤03民初3288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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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2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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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288号刘立荣、何大兵、罗锦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何大兵、李金荣、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罗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2018)粤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债权:垫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罚息23393301.25元(暂计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罚息以248632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二、被告刘立荣、何大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偿还垫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罚息23393301.25元(暂计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罚息以248632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罗锦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与刘立荣的夫妻共同财产连带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偿还垫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罚息23393301.25元(暂计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罚息以248632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四、确认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如下债务负连带责任:垫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罚息23393301.25元(暂计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罚息以248632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2019年11月5日;五、被告刘立荣、何大兵、罗锦平、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金立通信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028.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何大兵、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罗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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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6
    7

    (2018)粤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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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2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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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289号刘立荣、何大兵、罗锦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刘立荣、何大兵、罗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粤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2018)粤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债权:1.偿还KZ178391700071的信用证垫款50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2.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887520.83元、复利8688.01元(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为基数按照LPR加135.5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3.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100万元、利息2147156.66元、复利61612.1元(暂计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为基数按照LPR加92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二、确认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如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偿还KZ178391700071的信用证垫款50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9年11月5日止;2.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887520.83元、复利8688.01元(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为基数按照LPR加135.5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9年11月5日止;3.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100万元、利息2147156.66元、复利61612.1元(暂计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为基数按照LPR加92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2019年11月5日止;三、被告刘立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对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下列债权:1.偿还KZ178391700071的信用证垫款50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887520.83元、复利8688.01元(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为基数按照LPR加135.5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100万元、利息2147156.66元、复利61612.1元(暂计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为基数按照LPR加92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何大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对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下列债权:1.偿还KZ178391700071的信用证垫款50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1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887520.83元、复利8688.01元(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为基数按照LPR加135.5个基点为基础加收50%作为罚息年利率的标准支付复利及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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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6
    8

    (2020)粤1972执317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锦平、刘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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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3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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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3172号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锦平、刘立荣: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锦平、刘立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民终11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被执行人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金14486799.63元,利息5244221.4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39435.45元(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14486799.6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立荣对被执行人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向申请执行人以50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罗锦平对被执行人长沙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向申请执行人以42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108764元、执行费87379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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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9

    (2019)粤03民初844号变更原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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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8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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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初844号刘立荣、何大兵: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一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四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刘立荣、被告六何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84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844号民事裁定之一。内容为:准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替代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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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5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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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3执6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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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0年五月十五日联系人:杨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5788717联系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2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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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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