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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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消)行罚决字〔2021〕0193号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条,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877弄28号的宁波蜂鸟物流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877弄28号的宁波蜂鸟物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日湖支行(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99-703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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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详情 |
2 | 甬北市监处〔2021〕41号 | - |
当事人在未对上述叉车进行检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叉车装卸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考虑到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在被查处后能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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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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