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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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与赵仁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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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申3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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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9 |
2 |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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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终85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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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7 |
3 |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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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终77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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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7 |
4 |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白正宜抵押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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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2295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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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08 |
5 |
杨金明与北京金长联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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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1521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杨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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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7-07 |
6 |
杨金明与北京金长联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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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1521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杨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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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7-06 |
7 |
江虹、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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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民终68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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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2-22 |
8 |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云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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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804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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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4-07 |
9 |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云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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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80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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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4-06 |
10 |
重庆阿兴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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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517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阿兴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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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5-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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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京0106民初225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凯吉尔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郝礼明 杜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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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34 | 2020-09-30 |
2 | (2020)京0106民初84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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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8-20 |
3 | (2020)京0106民初80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铭龙天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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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8-20 |
4 | (2020)京0106民初80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铭龙天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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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8-20 |
5 | (2020)京0106民初84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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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8-20 |
6 | (2020)京0106民初84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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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8-20 |
7 | (2020)京0106民初84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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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8-20 |
8 | (2020)京0106民初84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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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8-20 |
9 | (2020)京0106民初80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铭龙天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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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8-20 |
10 | (2020)京0106民初80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福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铭龙天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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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8-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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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12执7060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2 | (2020)冀0826执259号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3 | (2019)冀10执736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4 | 详情 |
4 | (2019)冀0104执368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3 | 详情 |
5 | (2019)冀0104执3682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3 | 详情 |
6 | (2019)京0108执2145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4 | 详情 |
7 | (2019)津0111执38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1 | 详情 |
8 | (2018)京0113执8235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3 | 详情 |
9 | (2018)京0113执8234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3 | 详情 |
10 | (2018)京0113执8233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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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民终1038号康健绿源(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诉范辰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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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终10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马玲娟 康健绿源(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范辰辰 被上诉人-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吴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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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金玲:本院受理上诉人马玲娟、康健绿源(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范辰辰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民终103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的主要内容: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康健绿源(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玲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回。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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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2 |
(2019)渝0112民初84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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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84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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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8400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向原告支付编号为PLSI-1808099商业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计人民币500000元;2、判令被告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8500元(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7572.25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未按约定给付之日起计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4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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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3 |
(2019)渝0112民初68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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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68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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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6805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PLSI-1808061商业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82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8.12.6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5182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2.6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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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4 |
(2019)渝0112民初67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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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67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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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6791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PLSI-1808063商业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计人民币500000元;2、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5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8.11.28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5425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1.28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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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5 |
(2019)渝0112民初288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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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88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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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28801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32433.34元(其中保理融资款730000元、保理服务费2433.34元);2、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35156.8元(以732433.3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日的标准计算,自2018.10.27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8422.16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0.27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1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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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6 |
(2019)渝0112民初53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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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53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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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5329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06388.89元(其中保理融资款1000000元、保理服务费6388.89元);2、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37236.39元(以1006388.8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日的标准计算,自2018.11.7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9307.07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1.7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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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7 |
(2019)渝0112民初279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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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79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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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27933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04472.22元(其中保理融资款700000元、保理服务费4472.22元);2、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6065.47元(以704472.2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日的标准计算,自2018.11.7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3514.95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1.7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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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8 |
(2019)渝0112民初53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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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53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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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5328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03611.12元(其中保理融资款1000000元、保理服务费3611.12元);2、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7169.72元(以1003611.1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8.10.28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4693.35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0.28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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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9 |
(2018)渝0112民初245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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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45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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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4579号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245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一审案件承办人:肖雯雯联系电话:(023)671889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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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10 |
(2018)渝0112民初245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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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45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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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45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肖雯雯联系电话:(023)671889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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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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