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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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市监不罚〔2021〕40001号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且内容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阅读量不高,案发后及时改正,删除上述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且广告中涉及的小儿生长贴产品尚未销售出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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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详情 |
2 | 台椒卫传罚[2018]27号 | 区卫生局 |
1、2018年8月8日,台州御济中医门诊有限公司有2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即:二楼针灸推拿科(一)室的利器盒内供病人使用后的一次性棉签和针灸针混放在一起;针灸推拿科(三)室的利器盒内供病人使用后的棉球、针帽和针灸针混放在一起。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已构成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有2—4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般情节,罚款1500—3500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3000—22000元”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有2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并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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