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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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阮录起、阮录迅、赵明鑫等99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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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133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阮录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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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30 |
2 |
阮录起、阮禄迅、张元德等99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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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133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阮禄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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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30 |
3 |
阮录起、阮录迅、纪方军等99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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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133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阮禄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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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30 |
4 |
阮录起、阮录迅、王拥政等99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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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132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阮录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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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30 |
5 |
阮录起、阮录迅、李佳亿等99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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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132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阮禄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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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30 |
6 |
李佳忆、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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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4执恢592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佳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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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14 |
7 |
张元德、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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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4执异18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元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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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1-10 |
8 |
李佳忆、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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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4执异18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佳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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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1-10 |
9 |
王拥政、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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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4执异19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拥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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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1-10 |
10 |
纪方军、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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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4执异18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纪方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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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1-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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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0302执恢81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5 | 详情 |
2 | (2019)冀0302执2702号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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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889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拓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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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88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拓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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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889号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拓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拓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新能源电动车汽车租赁合同(2018-0018号,剩余租金14000元);2、被告一支付暂计至2020年11月25日的租金25200元(计算方式:2800元*9期=25200元);3、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0160元(计算方式:100800元*20%=20160元);4、被告二对上述第二至第三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538285682021-03-1217:36:33:610(2021)粤0113民初889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拓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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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2 |
(2021)粤0113民初891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拓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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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89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拓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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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891号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拓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拓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新能源电动车汽车租赁合同(2017-0255号,剩余租金200150元);2、被告一归还车辆粤AH02Z1、粤AG54G4、粤AH81P4、粤AH20C4、粤AH43C5、粤AH63C4、粤AG51M4、粤AH73V4给原告;3、被告一支付暂计至2021年1月24日的租金181954.9元(详见附表一);4、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86881元(计算方式:116799.63元*20%*7+116808.66*20%=186881元);5、被告二对上述第三至第四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538285692021-03-1217:36:36:701(2021)粤0113民初891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城通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拓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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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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