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市监莲行处字[2020]10号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罚款10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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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2 | -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销售“澳海富春山居”房地产项目时,宣传内容为“澳澜公园、公望园、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与规划内容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六条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0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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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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