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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巨峰爆破

    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建德市更楼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内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10号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江。2021年01月07日15时28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176号时,对该处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告知公务,经查,在公厕旁设有两只黑色垃圾桶,其中一只垃圾桶桶里投放有外卖盒等垃圾,桶上均未明确垃圾分类标识,在技术部办公室墙角设有一只白色垃圾桶和一只蓝色垃圾桶,其中白色垃圾桶内投放有餐巾纸等垃圾,蓝色垃圾桶内投放有废纸等垃圾,桶上均未明确垃圾分类标识。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涉嫌违法《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2976号),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2021年01月11日14时59分,余洪福到城南中队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长江,余洪福为张长江的授权委托人,是该公司员工。2021年01月07日15时28分,该公司公厕旁的黑色垃圾桶以及技术办公室的白色垃圾桶和蓝色垃圾桶桶身均无明确标识,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建议对当事人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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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5 详情
    2 建公(城)行罚决字[2018]11172号 建德市市公安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8月2日,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民用爆炸物品二号岩石乳化炸药、普通毫秒导爆雷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后于2018年8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建德巨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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