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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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009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湖墅南路2号的纳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且该单位建筑面积17000平方米,属于审核、验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纳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纳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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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详情 |
2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6〕10000228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湖墅南路2号的纳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兴)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决定给予纳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0060550002)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6年8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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