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瓯公(消)行罚决字〔2017〕0406号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六虹桥路1189号梦多多小镇二楼A2-03号商铺的温州市瓯海区橙长科技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龙,层数:第2层局部,使用面积:约600平方米,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州市瓯海区橙长科技培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2017年9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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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瓯公(消)行罚决字〔2017〕0407号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六虹桥路1189号梦多多小镇二楼A2-03号商铺的温州市瓯海区橙长科技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龙,层数:第2层局部,使用面积:约600平方米,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州市瓯海区橙长科技培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2017年9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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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瓯公(消)行罚决字〔2017〕0404号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六虹桥路1189号梦多多小镇二楼A2-03号商铺的温州市瓯海区橙长科技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龙,层数:第2层局部,使用面积:约600平方米,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温州市瓯海区橙长科技培训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温州市瓯海区橙长科技培训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 2017年9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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