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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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1]225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份。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份,其中正常开具899份,作废1份。正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6623517-16623541,29776868-29777067,29975088-29975111,29982077-29982226,30001936-30002235,30011391-30011590,合计金额89758280.07元,合计税额14361323.53元,价税合计104119603.60元。上述发票于2018年5月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596450.20元后,从2018年6月起再无申报记录。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等方式均无法找到你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你单位已于2018年08月3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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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详情 |
2 | 杭税稽罚[2019]95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5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发票代码为3300181130,号码分别为29776868-29777067、16623517-16623541,发票金额合计22477814.20元,税额合计3596450.20元,价税合计26074264.40元;当期申报销项税额3596450.20元,应纳税额3996.57元,已缴纳。2018年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75份,发票代码为3300181130,号码分别为30001936-30002235、30011391-30011590、29975088-29975111、29982077-29982226,发票金额合计67280465.87元,税额合计10764873.33元,价税合计金额78045339.20元,未申报纳税。以上发票共计899份,发票金额合计8975280.07元,税额合计14361323.53元,价税合计金额104119603.60元。2018年8月30日,你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8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处罚决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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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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