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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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96号 | 浙江省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发包人**有限公司承包了湖州明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工程,该项目工地目前正由当事人进行室外市政配套工程建设施工。当事人于2021年07月09日在该项目工地东南侧进行室外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时,将产生的工程渣土堆存于开挖区域西侧,准备在室外市政配套工程结束后,将上述工程渣土用于绿化工程建设。至2021年07月17日10时06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时,上述工程渣土已在上述地点堆存了8日,工程渣土方量约90立方米,当事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且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7月18日14时前将工程渣土清运或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接受复查。2021年07月18日14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当事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施工单位对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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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2 | 湖吴执罚决字〔2019〕第1288号 | 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据二: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受委托人基本情况;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的存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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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详情 |
3 | 安执罚决字〔2016〕第532号 | 县城管执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执罚决字〔2016〕第532号当事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查明,当事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浙江安吉水务有限公司的同意,于2016年8日25日10时00分开始至同日10时20分被查处时止,擅自在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与半岛中路交叉口人行道上使用一辆蓝色无牌电动三轮车(车上装有一个600斤白色塑料桶),一根消防水带与该处消防栓(编号为:SS100/65-1.6)出水口取水,取水时间8分钟,取水量1200斤,取水后用于公路养护,且当事人于2016年8月25日10时25分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即停止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浙江安吉水务有限公司的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现依据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11银行安吉总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或 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吉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罚款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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