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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鹰食品

    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铁坞口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环富罚[2021]第2000065号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富罚[2021]65号当事人: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华住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铁坞口通讯号:138057865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159633F2021年4月14日,因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在涉水行业专项执法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间接)的行为,经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年产雪糕等冷冻食品、月饼及速冻食品项目经环评审批、验收后投入生产。2020年4月22日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核定载明公司间接排放浓度标准为:COD500mg/L,氨氮35mg/L,总磷8mg/L。当事人与杭州富阳水务有限公司富阳排水分公司签订的工业废水委托处理合同也明确约定允许接纳标准限值为COD500mg/L,氨氮35mg/L,总磷8mg/L。2021年4月14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间接排放(委托杭州富阳水务有限公司富阳排水分公司处理)的纳管井内废水进行采样,分析结果COD浓度为965ng/L,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标准(《》)。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21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平面图。本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在标排口(纳管口)采样的事实。2、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缪张亚的调查笔录。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本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4、现场照片6张。本证据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5、检测报告。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外排废水的污染物检测情况,COD浓度为965ng/L,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标准的事实。6、环境影响审批、验收意见。本证据证明当事人项目的审批、验收情况7、排污许可证及纳管协议等证据。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应当执行的排放标准。2021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富罚告[2021]第65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款壹拾陆万元及其有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5月15日向我局提出其属于食品加工企业,根据《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及富阳区食品行业协会《关于请求协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请示》,对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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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详情
    2 杭富公(城西)行罚决字[2020]04669号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西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6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铁坞口188号的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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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详情
    3 杭富委西市监罚处字〔2019〕098号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所

    当事人: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183143159633F住所(住址):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铁坞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顾建华2019年8月2日,我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举报人向我局反映的外包装上标注“20190304AJ”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30110010180”的光明牌老冰棍棒冰系当事人生产销售,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4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7)53号)“关于“QS”及“XK”编号证书更换“SC”编号证书有关问题。食品生产者在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仍为“QS”及“XK”编号证书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前将所持证书更换为“SC”编号证书。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的规定,当事人在2019年3月4日生产的老冰棍棒冰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30110010180”,涉嫌生产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同日经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棒冰、雪糕、冰淇淋等冷冻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其业务主要为从事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产品的外加工生产,其原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QS330110010180,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SC12433011104691。2018年12月20日,当事人对公司包装库存进行了盘点,经盘点标注“QS”的光明牌老冰棍棒冰老版外包装卷膜剩余25.6公斤,但是在实际生产中,当事人因管理疏忽,该卷膜与标注“SC”的光明牌老冰棍棒冰新版外包装卷膜混在一起用于生产光明牌老冰棍棒冰,除举报人向我局反映的20190304AJ和20190626AJ两次批次外,其他批次的棒冰生产中有无使用该卷膜无法查实。至2019年8月2日,经查实该老版卷膜已使用14公斤,用该卷膜生产的光明牌老冰棍棒冰经计算共计216箱并已对外销售,剩余11.6公斤未使用。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后,当事人对已销售光明牌老冰棍棒冰进行了召回,截止2019年8月13日,已召回857箱,其中标注“QS”老版外包装的15箱。故当事人实际生产销售标注“QS”的光明牌老冰棍棒201箱,销售价格22.5元/箱,销售金额4522.5元。当事人的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90304AJ和20190626AJ两次批次光明牌老冰棍棒冰外包装照片各1张,证明该2批次老冰棍棒冰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30110010180”的事实;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光明牌”冷饮加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光明牌老冰棍棒冰的情况;3、库存盘点表复印件1份,2019年3月4日和2019年6月26日老冰棍生产相关记录单据复印件8份,计算方式说明1份,证明标注“QS”的光明牌老冰棍棒冰老版外包装卷膜的库存和使用情况以及用该膜生产的光明牌老冰棍棒冰的数量;4、2019年采购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该老冰棍棒冰销售价格;5、已召回老冰棍统计数据1份,相关照片4份,证明其召回情况;6、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王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情况;7、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杭州光明天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各自基本情况。2019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富委西)市监罚告字〔2019〕0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作放弃该权利。《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取消QS标志后,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避免浪费,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时间,即2018年10月1日之前,食品生产者原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商品仍可以使用;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QS标志。而当事人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食品光明牌老冰棍棒冰的外包装上仍然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3011001018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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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3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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