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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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20]575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无偿借款21000000元给浙江泰银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做视同销售处理。浙江泰银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凤翔路99号的房产转让给你公司用来抵偿借款。你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取得编号为3301222015003995的契证。根据契证的信息,该处房产产权计税金额为14783168元,双方协议约定以14783168元作价抵偿价款。2017年7月31日,你公司将剩余未收回的借款以及代付的契税合计7776456.24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因该项损失没有向主管税务局进行专项申报,你公司已于2018年5月申报2017年企业所得税时,调整增加了7776456.24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你公司2018年1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用于购买预付卡的费用25000元。上述预付卡用于赠送客户,你公司没有为客户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3.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共列支车辆开支费用515143.40元,其中2016年度列支144152.34元,2017年度列支199525.74元,2018年度列支171465.32元。你公司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固定资产清单中并没有记录车辆。上述费用均已计入年度损益在税前扣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应补缴税款的0.5倍罚款共计32587.4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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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详情 |
2 | (杭)应急罚决队一[2020] 2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一[2020]2号被处罚单位:杭州三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桐庐县经济开发区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凤翔路99号负责人:郑龙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油漆和松香水的仓库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做防雷检测,检查还发现你单位存在电焊工无证上岗作业。你单位上述的行为涉嫌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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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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