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公鄞(邱)行罚决字[2022]00598号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邱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9日15时20分许,宁波市鄞州邱隘星晴网吧店长徐志诚发现该网吧内,上网人员毛*和在上网时吸烟而不予制止,后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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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详情 |
2 | 甬鄞市监处〔2020〕652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汤达人海鲜拉面8罐;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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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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