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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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16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8年11月-12月期间,当事人临安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桃李春风16里125南侧将一块绿化区域硬化改造为公交站点,当事人破坏的绿化分两部分,一部分呈梯形,上底4米、下底8米,宽2米,另一部分呈长方形,长4米,宽2米,破坏绿化面积共计20平方米。队员于2020年10月26日15时12分对该处进行检查时,破坏绿化梯形部分为沥青覆盖,长方形部分铺有方形石砖,上有一条长凳。当事人行为属于破坏城市绿化,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临安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恢复原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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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 详情 |
2 | 临城法罚字[2019]第11009944号 |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5月23日15时50分,杭州市临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临安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民主村桃李春风工地的建设方,在桃李春风工地现场,一台挖机正在将工程渣土(塘渣)装载到一辆工程车上,另有一辆车牌为浙A0S061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塘渣驶出桃李春风工地。经查实,当事人未办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当事人行为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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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详情 |
3 |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0号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2018年1月2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民主村石临公路北侧的临安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组团一标段的中心会所于2015年左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临安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组团一标段的中心会所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临安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止使用,并自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270530011711012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临安区大队 2018年3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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