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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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公(白)行罚决字[2019]51371号 | 临海市公安局白水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5月20日,临海市公安局白水洋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灵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网站未按时到公安机关备案。以上事实有王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你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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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详情 |
2 | 临市监处〔2018〕962号 |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生产上述两个批次不合格一次性使用组合吸痰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生产涉案的两批产品时均是按照经过批准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其产品在实际临床使用中未发现不良后果,不同检验机构对相同产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为检验机构对检验标准的理解不一致,同时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要求经销商退回并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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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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