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津辰市监罚〔2020〕683号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产品行为,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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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详情 |
2 | 津辰市监罚[2019]118号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金额:0.2752万元, 没收金额:0.00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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