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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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消)行罚决字〔2021〕0052号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大滩路15号的由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山水名家小区存在消防隐患逾期未改,该行为属于统一管理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决定给予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9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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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详情 |
2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09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解放南路鉴湖街道纬二路由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绍兴市越城区彩虹名家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于该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绍兴市越城区彩虹名家小区属于高层住宅建筑,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违法情节。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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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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