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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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138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7月21日22时至2021年7月22日1时左右期间,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鄞州区百丈街道宁波新世界1#-4#/6#地块土方工程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且该行为并非抢修、抢险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进行的作业。根据《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显示,当晚被处罚单位施工过程产生的噪声平均值最高为61.3分贝,超标6.3分贝。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万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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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详情 |
2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014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1-0209:40:00,浙江鸿晨建设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城市中心区D-28-1地块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将工地打桩施工产生的建筑泥浆进行外运处置,现场未能出示建筑垃圾(泥浆)处置核准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8-2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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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详情 |
3 | 越城综执罚决〔2020〕00179号 | 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售楼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计236181.6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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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详情 |
4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460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9-1814:30:00,浙江鸿晨建设有限公司在锦源路温州市城市中心区D-28-1地块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将工地打桩施工产生的建筑泥浆进行外运处置,现场未能出示建筑垃圾(泥浆)处置核准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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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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