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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亚栋实业

    浙江亚栋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路南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8]10921号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3月1日09时50分,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浙江亚栋实业有限公司在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中未将治安防范教育培训、保卫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进行登记落实,未做好出入物品登记,浙江亚栋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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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1 详情
    2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7]13311号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7日下午,我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上虞区杭州湾工业园区浙江亚栋实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7日至今,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水合胼一批次,共5吨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间向公安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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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7 详情
    3 虞环罚字(2016)265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265号当事人:浙江亚栋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519759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潮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路南我局于2016年7月24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你单位生产正常,污水站运行且污水正入网外排的情况下,现场采集污水站入网外排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入网外排水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54mg/L,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规定浓度限值要求,即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浓度为38.2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霍东、金伟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建潮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8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捌拾肆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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