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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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市监罚字〔2020〕4050号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对于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处罚款101000元。二、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罚201000元。上述两项共计罚款302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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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详情 |
2 | 金南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3号 |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
现查明浙江福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福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账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2019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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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详情 |
3 | 金南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4号 |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
现查明浙江福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福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账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2019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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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详情 |
4 | 金南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5号 |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
现查明浙江福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浙江福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账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2019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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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详情 |
5 | 金市监开稽罚字〔2018〕225号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1.给予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四十万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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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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