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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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阳市恒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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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民终35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阳市恒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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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11 |
2 |
张国康、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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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03执74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国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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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29 |
3 |
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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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民初57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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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10-02 |
4 |
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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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6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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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15 |
5 |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重庆茂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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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04民初223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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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7-01 |
6 |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茂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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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764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茂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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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29 |
7 |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陕西海天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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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民辖终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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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6 |
8 |
重庆佩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周永康、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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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523民初3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佩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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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30 |
9 |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巴中市祥瑞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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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民申1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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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14 |
10 |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张国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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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民终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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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5-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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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黔0304执7417号 |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5 | 详情 |
2 | (2021)黔0304执7185号 |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30 | 详情 |
3 | (2021)陕0423执2724号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0 | 详情 |
4 | (2021)冀0125执694号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7 | 详情 |
5 | (2021)黔0523执1473号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详情 |
6 | (2021)皖1204执1028号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7 | (2021)皖1203执748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8 | (2021)黔0523执864号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5 | 详情 |
9 | (2020)皖0303执2483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4 | 详情 |
10 | (2020)冀0125执901号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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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25民初1740号遂宁市明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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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5民初174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遂宁市明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罗江利 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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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利: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明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罗江利,第三人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94942.3元及利息(以1594942.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48.26万元及利息(以148.2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位计算);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付的租赁费100000元;4、二被告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第三人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应付被告工程款在前述金额限额内向原告承担垫付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4日9时在本院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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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2 |
(2018)川1903执907号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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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03执9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百盛置业有限公司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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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903执90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执行中未发现你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再次通知你公司在公告期满后(节假日顺延)十日内向本院如实申报公司财产并递交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提供或虚假提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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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3 |
(2019)川0105财保10号申请保全人覃本林与被保全人李鹏程、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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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财保10号 | - |
原告- 覃本林 当事人-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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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财保10号申请保全人覃本林与被保全人李鹏程、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鹏程、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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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4 |
(2018)川0112民初3858号原告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传东、黄友水、黄居华、中铁中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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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民初385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何传东 黄友水 黄居华 中铁中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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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告何传东、黄友水、黄居华、中铁中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2民初3858号原告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传东、黄友水、黄居华、中铁中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何传东、黄友水、黄居华连带赔偿原告4023737元,包括390万元赔偿金、律师费5万元、上诉费35395元、执行费38342元及利息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下午14:0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王小明,联系电话:15390057038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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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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