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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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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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民初2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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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24 |
2 |
张秀根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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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执异269号 | 民事 |
异议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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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8 |
3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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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执5775号 | 证券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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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8-02 |
4 |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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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终172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上诉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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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3 |
5 |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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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民终2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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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5-20 |
6 |
天津乐途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智科兴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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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137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乐途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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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9-02 |
7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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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行审365号 | 执行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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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8-01 |
8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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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行审366号 | 无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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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7-29 |
9 |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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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民终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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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20 |
10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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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行审367号 | 无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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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7-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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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新商初字第0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佳普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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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7)宁0323民初218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凤舞九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与陕西华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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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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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宏 被告- 北京京港名都服装有限公司 及北京百信荣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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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皮远景 被告- 武汉方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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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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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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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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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7)鲁1003民初47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 山东中晨飞翔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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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纪育梅 被告- 湖北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湖北正宏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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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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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京0102执3600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2 | 详情 |
2 | (2022)京0102执1561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4 | 详情 |
3 | (2021)津01执恢128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27 | 详情 |
4 | (2021)津01执570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9 | 详情 |
5 | (2021)津01执568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9 | 详情 |
6 | (2021)京0102执10385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8 | 详情 |
7 | (2021)京02执315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8 | (2021)辽72执91号 | 大连海事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9 | (2021)京02执197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10 | (2020)京0102执17593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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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苗玉莉,张秀根,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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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8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上诉人-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张秀根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苗玉莉 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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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8号苗玉莉,张秀根,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苗玉莉、张秀根、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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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2 |
送达裁判文书——苗玉莉,张秀根,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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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8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上诉人-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苗玉莉 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秀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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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8号苗玉莉,张秀根,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苗玉莉,张秀根,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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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3 |
(2020)粤0391民初6811、6865、71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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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811、6865、7109号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宜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恒晨电器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晟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易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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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6811、6865、7109号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宜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恒晨电器有限公司、合肥晟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6811、6865、710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8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院联系人:王子越电话:0755-86705983/867052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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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4 |
送达裁判文书——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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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2017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 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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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2017号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本院审理的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沪7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六十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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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5 |
送达裁判文书——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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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2017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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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2017号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本院审理的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绿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沪7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六十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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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6 |
(2019)冀03民初189号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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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民初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 珠海市源盛通达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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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源盛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源盛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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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7 |
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张智铭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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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秀根 苗玉莉 张智铭 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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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张智铭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案件承办人:樊宁联系电话:0477-8160378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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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8 |
关于陈杰诉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56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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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5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杰 当事人- 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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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杰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564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56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的工资15337.1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979.9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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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9 |
关于罗振国诉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56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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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5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罗振国 当事人- 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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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罗振国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565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56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8日期间的工资14206.6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203.15元、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402.7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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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10 |
关于张博诉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0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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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博 当事人- 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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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博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60005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0]第6000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的工资4555.8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866.63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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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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